{"subject":"認識CEDAW","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2 clearfix\">\r\n<div class=\"ed_title01\">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div>\r\n\r\n<div class=\"ed_txt\">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br />\r\n&nbsp;</div>\r\n\r\n<div class=\"ed_txt\">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br />\r\n&nbsp;</div>\r\n\r\n<div class=\"ed_txt\">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br />\r\n&nbsp;</div>\r\n\r\n<div class=\"ed_txt\">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CEDAW規定，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br />\r\n<br />\r\n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div>\r\n</div>","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四總隊","updateDate":"11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