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宣導專區
發布日期:112-02-16
更新日期:112-02-16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一、
重申警政署104年9月1日警署督字第1040142517號函:請各單位持續落實警政署相關防制員警酒後駕車規定,加強宣導員警酒後駕車嚴重後果,茲重申:(一)
分局級單位主官(管)(如分局長、大隊長)月內發生2件員警酒後駕車(不含自檢、已列冊員警酒駕案件),列為人事職務調整之重要參考。(二)
員警酒後駕車如涉犯公共危險罪,其當年度年終考績列為考列丙等重要參考。二、
轉達內政部警政署104年12月25日警署督字第1040189068號函:請各單位要求所屬各級主官(管)應每日宣導屬員嚴禁發生酒後駕車:(一)
防制員警酒後駕車(下稱酒駕)工作,係各級主官(管)重要責任,警政署為推動各單位落實執行防制員警發生酒駕,迭次函示律定加強宣導、積極防制、故違嚴懲等各項防制措施。(二)
員警酒後駕車原因,經分析研判,以「僥倖心態」為主。鑒於員警酒駕大多發生在勤餘或休假時,各單位主管應不厭其煩、時時叮嚀酒精代謝需長時間完成,宣導員警減少無謂應酬,多加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深化員警「酒駕行為即是違法行為」觀念,各級主官(管)應每日宣導屬員嚴禁發生酒駕,違犯者嚴懲。三、
本總隊督訓科於105年8月17日以保四督字第1050006740號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員警零違法零違紀零酒駕及零交通事故獎懲規定」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風紀安全管理規定」,並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對於年度內四項風紀安全管控目標,持續保持零發生達一百八十日之大(中)隊,及業務單位從優敘獎。另總隊各科、室、中心(含司機、工友)及各大(中)隊,於一百八十日內,未發生員警風紀案件、酒後駕車及交通事故者,並頒發獎勵金,以茲鼓勵。